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校内审计制度 >> 正文

校内审计制度

江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日期:2022-01-06       点击数:        来源:江南大学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2176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单位)、各部门:

《江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1年修订)》已经学校2021年第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21124

江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部署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处在校长直接领导和审计工作协管校领导的协助管理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审计处机构变动和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

(二)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外设机构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处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及时向校长、协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实务指南和学校相关规定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内部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考虑学校审计资源配置等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部门)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原则上应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书面反馈整改情况报告。对尚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提出后续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在整改期限内将后续整改结果反馈至审计处。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开,推动整改工作的落实。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审计处对审计调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有效利用内外部审计和检查的成果,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可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涉及违法犯罪和重大违规的问题除外。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教育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并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江大校办〔201123号)同时废止。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校内备案号:JW备210007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邮编:214122
联系电话:0510-85913550,85915020
服务邮箱:sjchu@jiangnan.edu.cn

  • 微信公众号

  •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