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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审计制度

江南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日期:2021-04-12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修缮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并合理利用学校资源,推进修缮改造工程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与合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修缮改造工程指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加固、养护、装饰、装修、安装及其他施工作业,使之恢复、改善原有使用功能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具体包括学校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含公用房装饰改造、家舍修缮改造等),水、电、气、道路、桥梁、环卫、园林景观等基础设施修缮改造,校园安防消防设施、信息网络修缮改造等。

  第三条 修缮改造工程应遵循依法依规、质量优先、保障重点、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学校既有建筑修缮改造(含公用房装饰改造、家舍修缮改造等)以及水、电、气、道路、环卫、园林景观等基础设施修缮改造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校园安防消防设施修缮改造由保卫处负责归口管理;信息网络修缮改造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应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立项论证,审核用户单位采购需求,按照学校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参与履约验收等。

  第五条 用户单位作为修缮改造项目的最初发起人和执行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与论证、确定项目功能需求、制定初步方案、申报预算、立项审批等准备工作,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采购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管理、履约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修缮改造工程实行计划管理。学校修缮改造项目的年度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各单位及部门申报情况并结合学校现状制定,经学校审批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房屋修缮类、基础设施改造类修缮项目,根据《江南大学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房屋修缮与基础设施类专项基金申报与实施管理办法》、《江南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八条 用户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修缮项目申请。申请报告须说明修缮的必要性以及修缮的内容、要求、数量、经费渠道及预算等。项目中涉及消防、安防、实验室、信息化等改造内容,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1万元以上修缮改造项目须办理网上立项审批。

  第九条 未列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但因特殊情况必须安排的修缮项目,用户单位需以相关会议纪要或会议执行单为依据,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并落实经费后实施;或由用户单位根据应急改造需求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房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等)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确认经费来源后实施。

  第十条 教职工家属区公用设施专项修缮及改造应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所使用的学校房屋,其修缮改造需求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可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按相关程序列入年度计划。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科研项目在校外的修缮改造工程除外。

  第十二条 年度修缮改造项目调整须说明调整原因,经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计划项目总经费之内。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 修缮改造工程根据经费渠道不同分为国拨资金项目、学校预算资金项目、学院(部门)自筹资金项目等。根据经费额度不同分为零星项目(工程预算价3万元以下)、小型项目(工程预算价 3万元至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中型项目(工程预算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大型项目(工程预算价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

  第十四条 修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应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实施,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绩效原则,坚持质量优先,让利优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大型项目及中型项目,由用户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委托申请,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采购事宜。

  第十六条 零星项目及小型项目,实行合格供应商分类招标准入制。

  (一)合格供应商准入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23年一招,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考核,合同一年一签,根据当年的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的合同。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合格供应商包括土建类、建筑装饰类、机电安装类、市政工程类、防水防腐及保温类、绿化改造类、电子与智能化类等。学校绿化养护合同期内的中标单位视为绿化改造类合格供应商。

  (二)不属于学校准入合格供应商范围的小型及零星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不宜组织采购的项目,经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可由其代为组织采购。

  (三)后勤管理处下属的环境中心作为学校保障部门,考虑到校园电力保障的及时性、经济性、后期维护的便捷性,以及校园苗圃资源的合理利用等需要,可参照合格供应商承接校内机电安装类、绿化改造类零星项目和小型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应与其他社会企业平等参与修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竞争。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江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修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一)用户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申报、立项的修缮改造项目(包括自筹资金项目)进行合同(协议)的拟定、会签,确认无误后报送后勤管理处审核,由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签字盖章。

  (二)合同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制的标准合同格式拟定。零星项目可签发施工任务通知单或签订施工协议,小型项目可签订施工协议,施工任务通知单具有与施工合同同等效力。合同(协议)需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结算审计费分摊原则等条款。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

  (一)零星及小型项目。用户单位负责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管理:督促安全、文明施工,加强现场监理,确保施工质量,严控项目变更额度。

  (二)中型及大型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用户单位对改造项目(含用户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督促安全、文明施工,加强技术指导、现场监理,确保施工质量,严控项目变更额度。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管理,应按照修缮改造工作流程的要求进行。

  (一)施工汇签。乙方须在订立施工合同后一周内,到各相关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处、基建处、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信息化中心、物业等部门)办理工程施工汇签手续,并承诺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服从相关部门规范管理,包括:施工作业时间限制、施工现场的合理封闭、成品设施的必要保护、建筑垃圾临时性堆放和及时清运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工。

  (二)施工准备。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在施工进场前,施工单位应按甲方要求落实施工方案,安排好工程进度计划。对包工包料的工程,乙方在采购材料时应考察质量,并向甲方提供质保书。施工放线应征得甲方验收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工程监理。甲方管理人员依据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监理。对大型、中型修缮改造工程或专业性较强的改造工程,可请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现场监理。工程变更要有变更通知书,须经项目主管领导、管理人员签证备案。施工单位未经许可,私自增加的工作量,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四)隐蔽工程检验。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应及时通知甲方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并签证备案,未经现场检查验收并且签证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五)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先自查自验,在施工资料完整、自查自验(或初验)合格后方可向甲方提交《专项修缮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签署验收安排意见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用户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共同签署《专项修缮改造工程及零星项目检查验收单》。没有签署《专项修缮改造工程及零星项目检查验收单》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量的验收和结算审核;工程资料不全者不予进行工程量的验收、结算审核、结算报帐。

  工程中如涉及消防、安防、信息化等改造内容,须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

  (六)修缮改造工程需实施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的,应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提请相关会议批准,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危及师生安全或严重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等特殊情况需紧急修缮改造的项目,用户单位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立即施工。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办前期工程手续。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学校关于建设工程审计的相关文件规定及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结算送审。根据审计要求,须有合同或协议、工程量清单、结算书、施工图纸、立项表、验收单、汇签单等必要的资料。审计处对送审金额为3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实施结算审计;3万元(不含)以下、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计处予以备案,定期抽审。

  第二十四条 修缮改造工程结算审计收费按零星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审计费按如下原则分摊:单项工程核减(增)率超过10%(含10%)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单项工程核减(增)率在5%-10%之间的,审计费用由学校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单项工程核减(增)率在5%(含5%)以下的,由学校承担全部审计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修缮改造工程水电费的收取。依据修缮项目立项审批表,未安装水、电表的,用户单位按工程造价的0.29%向施工单位收取费用;安装水、电表的,由用户单位按实际发生用量向施工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环境中心承接的校内机电安装类、绿化改造类零星项目和小型项目,工程管理按照学校统一要求执行,工程结算标准按照三级企业等级取费,主材价格根据市场信息价由甲方签证,人工费让利10%;无特殊要求的修缮改造工程,包括水电安装工程,一律按照省、市房屋修缮定额取费;校内转帐项目,税费不取。确有特殊要求,应经过有关领导批准。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修缮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公款,不得转借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中央专项修缮资金不得挪作它用,确需调配资金的应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预付款超过规定额度,经办人、负责人负有全部责任,并负责如数追回超额款;如无法追回超额款项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监督部门、学校纪委以及审计、工会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修缮改造工程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修缮改造工程管理监督主体责任,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学校纪委对修缮改造工程管理实施再监督,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参与修缮改造工程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修缮改造工程的旧料,可在招投标文件、工程合同(协议)中明确处理方式。

  第三十四条 修缮改造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根据设计费预算金额大小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管理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工程资料归档。修缮改造工程资料的归档应由后勤管理处专人负责,按照《修缮改造工程材料一览表》和《项目卷宗》的内容逐项收集整理归档,缺项的资料,应及时补充、收集,并做好年度资料汇编。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公用房装饰(含维修及改造)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1046号)、《江南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江大校办〔201045号)、《江南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19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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