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办法》(教财﹝2000﹞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其中:
基本建设工程是指按照《江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江南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管理和规范的工程项目。
修缮工程是指按照《江南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江南大学公用房装饰(含维修及改造)管理暂行规定》《江南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等管理和规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运用合适的审计方式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包括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和管理审计。
第四条 学校开展的建设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执行《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江南大学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
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 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全过程审计。
修缮工程需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应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委托申请并提请相关会议批准,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实施。
第七条 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
1.审查项目立项程序和手续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2.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客观和有效性,是否经有效批复并行文下发;
3.审查建设方案的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
1.审查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2.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设计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3.审查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和会审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
4.审查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完整与合理性。
(三)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审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招标条件,招投标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3.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详细、完整性,是否同招标、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一致。
(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1.审查隐蔽工程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纸一致,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记录是否完整;
2.审查主要材料、设备价格的确认是否规范、合理;
3.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的程序、变更费用计算是否合理、合规,签证的内容是否真实、规范;
4.审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是否一致,审查拟支付工程进度款额度是否与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相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5.审查工程索赔程序是否规范,依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索赔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
第三章 结算审计
第八条 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九条 对送审金额为3万元及以上的单项建设工程实施结算审计;3万元(不含)以下、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计处予以备案,定期抽审;1万元(不含)以下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审核,项目有关资料自行留存,审计处不予备案。
第十条 各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分工程,规避工程审计。
第十一条 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1.审查工程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和完整;
2.结算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结算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是否准确;
3.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结算单价及费用标准是否响应合同条款;
4.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变更是否真实,合同终止是否合规,索赔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5.分析工程结算与合同价、送审价等的偏差程度及相关原因。
第十二条 审计时限
1.由审计处组织人员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一个月内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审定单),特殊情况商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后适当顺延。
2.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工程结算审计,在收到完整的送审资料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最迟不超过二个月)审计完毕,并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商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后适当顺延。
第四章 管理审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五条 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要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其中:
内部控制审计是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五章 审计处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方式。竣工结算未经审计,建设单位不得结算工程款,财务处对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结算付款和报账手续。
第十七条 按照规定应列入工程建设成本的建设工程审计费用(咨询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学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受托和施工方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必须含有工程结算审计方式及结算审计费分摊原则的条文。
第十八条 对于建设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单项项目管理的缺陷和不足,审计处向责任部门发送审计整改通知书或审计沟通函,责任部门应当按时向审计处反馈整改落实或核实情况。
对于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提出管理建议书,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线索,损害学校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按有关规定移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审计形成的档案,执行《江南大学档案管理工作条例》等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南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江大校办〔2011〕23号)、原《江南大学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江大校办〔2003〕30号)同时废止。